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文民一初字第471-1号 原告王曦,女,1985年7月31日出生。 被告郭永枝,女,1956年12月6日出生。 被告吴忠文,男,1953年10月6日出生。 被告吴珂,男,1980年6月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曦诉被告郭永枝、吴忠文、吴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曦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王曦负担。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刘亚峰 审 判 员 张启芳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