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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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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曦与郭永枝、吴忠文、吴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文民一初字第471-1号 原告王曦,女,1985年7月31日出生。 被告郭永枝,女,1956年12月6日出生。 被告吴忠文,男,1953年10月6日出生。 被告吴珂,男,1980年6月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曦诉被告郭永枝、吴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文民一初字第471-1号

原告王曦,女,1985年7月31日出生。

被告郭永枝,女,1956年12月6日出生。

被告吴忠文,男,1953年10月6日出生。

被告吴珂,男,1980年6月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曦诉被告郭永枝、吴忠文、吴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曦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王曦负担。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刘亚峰

审 判 员  张启芳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