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文民一初字第391号 原告崔秀花,女,1947年12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蔡志猛,河南殷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运平,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秀花诉被告崔玉玲(又名崔莉只)、王运平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崔秀花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秀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秀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秀花负担。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刘亚峰 人民陪审员 王丽莎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