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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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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秀花诉崔玉玲(又名崔莉只)、王运平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文民一初字第391号 原告崔秀花,女,1947年12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蔡志猛,河南殷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玉玲(又名崔莉只),女,1971年8月18日出生。 被告王运平,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 本院在审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文民一初字第391号

原告崔秀花,女,1947年12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蔡志猛,河南殷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玉玲又名崔莉只),女,1971年8月18日出生。

被告王运平,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秀花诉被告崔玉玲又名崔莉只)、王运平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崔秀花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秀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秀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秀花负担。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刘亚峰

人民陪审员  王丽莎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