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1011号 原告师春红,男,1975年12月29日出生。 被告赵延庄,男,1977年6月25日出生。 被告吉彦红,女,1980年6月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师春红诉被告赵延庄、吉彦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师春红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吉彦红的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师春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师春红撤回对被告吉彦红的起诉。 审 判 员 刘艳丽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崔 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