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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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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春红诉赵延庄、吉彦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1011号 原告师春红,男,1975年12月29日出生。 被告赵延庄,男,1977年6月25日出生。 被告吉彦红,女,1980年6月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师春红诉被告赵延庄、吉彦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师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1011号

原告师春红,男,1975年12月29日出生。

被告赵延庄,男,1977年6月25日出生。

被告吉彦红,女,1980年6月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师春红诉被告赵延庄、吉彦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师春红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吉彦红的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师春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师春红撤回对被告吉彦红的起诉。

审 判 员  刘艳丽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崔 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