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文民一初字第983号 原告张玲娜,女,1989年4月1日出生。 被告郑楠,女,1990年1月1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玲娜诉被告郑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玲娜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郑楠名下财产,并提供刘志红名下所有的小型轿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张玲娜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告郑楠名下财产; 二、查封刘志红名下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在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刘亚峰 审 判 员 张启芳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