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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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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东军诉刘成安、安阳市恒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文民一初字第282号 原告陶东军,男,1972年6月23日出生。 被告刘成安,男,1971年7月26日出生。 被告安阳市恒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唐子巷安阳第一街1-2层8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军。 本院在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文民一初字第282号

原告陶东军,男,1972年6月23日出生。

被告刘成安,男,1971年7月26日出生。

被告安阳市恒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唐子巷安阳第一街1-2层8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东军诉被告刘成安、安阳市恒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陶东军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刘成安名下所有的位于文峰区北大街办事处唐子巷唐龙家园房产,并提供了陶成军、杨慧共同所有的位于北关区豆腐营街道办事处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陶东军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刘成安名下所有的位于文峰区北大街办事处唐子巷唐龙家园1号楼1层2号的安阳市文峰区房产;

二、查封陶东军、杨慧共同所有的位于北关区豆腐营街道办事处盘庚街辉龙城市家园房屋。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在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刘亚峰

审 判 员  张启芳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