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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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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建波诉闫建滨、王宝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553号 原告郭建波,男,1956年3月11日出生。 被告闫建滨,男,1968年6月11日出生。 被告王宝玲,女,1968年9月1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建波诉被告闫建滨、王宝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553号

原告郭建波,男,1956年3月11日出生。

被告闫建滨,男,1968年6月11日出生。

被告王宝玲,女,1968年9月1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建波诉被告闫建滨、王宝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建波经本院通知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艳丽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崔 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