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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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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金炼诉被告李启喜、欧思玉、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河北京鑫建业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文民一初字第864-2号 原告郭金炼,男,1980年10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海红,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启喜(李啟喜),男,1966年4月5日出生。 被告欧思玉,女,1969年3月12日出生。 被告京鑫建设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文民一初字第864-2号

原告郭金炼,男,1980年10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海红,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启喜(李啟喜),男,1966年4月5日出生。

被告欧思玉,女,1969年3月12日出生。

被告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河北京鑫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嘉华路9号。

法定代表人马志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金炼诉被告李启喜、欧思玉、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河北京鑫建业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金炼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金炼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金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郭金炼负担。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张启芳

审 判 员  刘亚峰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