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文民一初字第864-2号 原告郭金炼,男,1980年10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海红,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启喜(李啟喜),男,1966年4月5日出生。 被告欧思玉,女,1969年3月12日出生。 被告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河北京鑫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嘉华路9号。 法定代表人马志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金炼诉被告李启喜、欧思玉、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河北京鑫建业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金炼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金炼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金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郭金炼负担。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张启芳 审 判 员 刘亚峰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