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一初字第1013号 原告郭金鼎,男,1951年5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金龙,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牛玉山,男,1970年10月1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金鼎诉被告牛玉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郭金鼎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告牛玉山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金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金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元,减半收取40.5元,由原告郭金鼎负担。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刘亚峰 审 判 员 张启芳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王丽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