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文民一初字第1000号 原告钱祥根,男,1965年10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仇荣恺、张海印,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林,男,成年。 被告陈进,男,成年。 被告季生明,男,成年。 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中坝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笪鸿鹄,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祥根诉被告蔡林、陈进、季生明、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钱祥根经本院通知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艳丽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崔 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