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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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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祥根诉蔡林、陈进、季生明、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文民一初字第1000号 原告钱祥根,男,1965年10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仇荣恺、张海印,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林,男,成年。 被告陈进,男,成年。 被告季生明,男,成年。 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文民一初字第1000号

原告钱祥根,男,1965年10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仇荣恺、张海印,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林,男,成年。

被告陈进,男,成年。

被告季生明,男,成年。

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中坝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笪鸿鹄,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祥根诉被告蔡林、陈进、季生明、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钱祥根经本院通知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艳丽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崔 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