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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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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407号 原告陈某某,女,1976年1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樊红英,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某某,男,1973年10月3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辰,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407号

原告某某,女,1976年1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樊红英,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某某,男,1973年10月3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辰,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刘亚峰

人民陪审员  王丽莎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