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407号 委托代理人樊红英,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某某,男,1973年10月3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辰,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刘亚峰 人民陪审员 王丽莎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