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88号 原告陈梅芳,女,1956年12月26日出生。 被告河南祥泰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德隆街东段广厦新苑A区4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陈继生,职务经理。 原告陈梅芳诉被告河南祥泰路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梅芳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南祥泰路桥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梅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梅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20元,减半收取3110元,保全费1820元,共计4930元,由原告陈梅芳负担。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刘亚峰 审 判 员 张启芳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王丽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