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文民再初字第8号 原审原告郝四平,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 原审被告梁国强,男,1979年1月14日出生。 原审被告王振宇,男,1976年8月23日出生。 原审被告余萍,女,1977年5月5日出生。 原审原告郝四平诉原审被告梁国强、王振宇、余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外人不服本院(2013)文民二初字第26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作出(2014)文民监字第2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审原告郝四平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郝四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审原告郝四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审原告郝四平负担。 。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刘亚峰 审 判 员 张启芳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