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782号 原告邵徐生,男,1951年11月15日出生。 被告安阳市国丰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广顺街与益民路交叉口东南角办公楼312室。 法定代表人李园园,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李园园,女,1982年9月1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徐生诉被告安阳市国丰合金有限责任公司、李园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徐生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邵徐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徐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930元,减半收取9465元,由原告邵徐生负担。 审 判 员 刘艳丽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崔 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