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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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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徐生诉安阳市国丰合金有限责任公司、李园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782号 原告邵徐生,男,1951年11月15日出生。 被告安阳市国丰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广顺街与益民路交叉口东南角办公楼312室。 法定代表人李园园,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李园园,女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782号

原告邵徐生,男,1951年11月15日出生。

被告安阳市国丰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广顺街与益民路交叉口东南角办公楼312室。

法定代表人李园园,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李园园,女,1982年9月1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徐生诉被告安阳市国丰合金有限责任公司、李园园民间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徐生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邵徐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徐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930元,减半收取9465元,由原告邵徐生负担。

审 判 员  刘艳丽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崔 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