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468号 原告鲁远天,男,1963年8月24日出生。 被告牛涛,男,1990年10月1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远天诉被告牛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鲁远天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鲁远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远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鲁远天负担。 审 判 员 刘艳丽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崔 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