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闫某某诉被告田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面试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2015)舞民初字第58号 原告:闫某某,女,汉族。 法定代理人:安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岳某某,男,汉族,舞钢市148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田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汉族。系被告母亲。 原告闫某某诉被告田某某同居关

(2015)舞民初字第58号

原告:闫某某,女,汉族。

法定代理人:安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岳某某,男,汉族,舞钢市148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田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汉族。系被告母亲。

原告闫某某诉被告田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岳某某,被告田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闫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3年3月12日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证。当时我带去嫁妆有电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饮水机一台、空调一台、棉被7条,不料婚后被告无故打骂原告,因生气原告去娘家居住,被告一直未接原告,夫妻感情淡然无存,无法生活在一起,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婚前财产:海尔电冰箱一台(1699元)、三洋洗衣机一台(1088元)、饮水机一台(270元)、棉被七条(2100元)、新科空调一台(2099元)。

被告田某某辩称:原告说被告打原告不属实,我们家对原告很好。我们家人出去老是带着原告。原告哥哥把原告接回去后我们也去接她,还请她家人来我们这里看戏。接回来第二天原告的父母来我们家,说我们打原告了,还把原告带走了,还要求把嫁妆作成钱还给原告。被告代理人天天都在家,被告家没有人打原告,是原告的父母把原告接走了。看现在双方的情况原被告是过不成了。原告的东西是东西,被告的东西也是东西,原告的东西是我给原告一万多元钱买的,给原告送好送了6000元,订婚的时候给原告送了6000元。若原告想要回她的东西给被告补偿10000元钱。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2日,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举行结婚仪式,但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举行仪式时原告带到被告家的嫁妆有:海尔电冰箱一台、三洋洗衣机一台、饮水机一台、被子七条(棉被六条、太空被一条)、新科空调一台。双方订婚时被告给原告送彩礼6000元,送好时又给原告6000元。

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后,原告在被告家生活一段时间,后回娘家居住,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其同居前带到被告家的个人财产。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当庭陈述与答辩、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按照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原、被告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其带到被告家的同居前的个人财产,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支持。被告辩称送好时给原告6000元,订婚时给原告6000元,若原告想要回她的东西给被告补偿10000元钱,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彩礼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案是同居关系析产纠纷,被告的请求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考虑到原告与被告同居生活的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应适当返还被告的彩礼,以4000元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田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闫聪聪同居前的个人财产:海尔电冰箱一台、三洋洗衣机一台、饮水机一台、被子七条(棉被六条、太空被一条)、新科空调一台。

二、原告闫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被告田某某彩礼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田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小霞

代理审判员  安 全

人民陪审员  苗 倩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英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