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舞民初字第736号 原告:周陶免,女,1981年12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建国,男,1959年8月15日出生。 法定代表人:王松芝,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祥,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志朋,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陶免诉被告河南宏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陶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陶免撤回对被告河南宏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陶免负担。 代理审判员 黄 璜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汪世通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