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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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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时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2015)舞民初字第455号 原告:时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全红,河南银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 原告时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

(2015)舞民初字第455号

原告:时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全红,河南银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

原告时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时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全红、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时某某诉称:2012年9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房合同一份,约定原告给被告承建二层民用楼房,包工不包料。工程人工工资为70600元。合同生效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工程在2013年3月30日前完工。但被告仍下欠原告18000元未付。起诉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8000元。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0600元。

被告张某某辩称:这个合同我没有看过,当时订合同时原告也没有给我念就让我签字,我就签字了。如果我当时看合同的话我不会给原告签字。原告家办喜事的时候我还给送了1000元的礼。原告盖的房子内部四间房大小不一样,现在我的房屋就没有完工,散水都是我自己打的。当时协商的是180元每平,合同上的70600元无依据。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3日,原被告签订建房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建造民用二层楼房一座,包工不包料。原告按被告设计要求认真施工,质量由被告监督,施工过程中如有大的质量问题,被告应在当日或次日及时指出,原告立即纠正,过日不纠。2013年3月30日完工。因天气和被告造成停工时,工期可以延长。工程人工工资为70600元。基础完工付10000元,一层上楼板前付15000元,二层上楼板前付15000元,房顶浇筑完工进行粉刷前付30600元。

该工程至今已经完工。原告及原告儿子时二军共收到张某某建房人工工资60000元,下欠原告10600元,被告至今未付。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经质证的建房合同、收据等在卷为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建二层楼房,现已基本建好,被告张某某下欠原告时文义10600元的事实清楚。被告应当支付此款。被告辩称自己没有看合同、原告所建房屋有一定质量问题等无相关证据证实,对此抗辩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时某某工程款10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时某某负担187.5元,被告张某某负担6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小霞

代理审判员  安 全

人民陪审员  苗 倩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英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