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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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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保庆、李奎诉被告田慧平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2015)舞民初字第735号 原告:张保庆,男,1943年8月15日出生。 原告:李奎,女,1941年2月3日出生。 被告:田慧平,女,45岁。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保庆、李奎诉被告田慧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2015)舞民初字第735号

原告张保庆,男,1943年8月15日出生。

原告:李奎,女,1941年2月3日出生。

被告:田慧平,女,45岁。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保庆、李奎诉被告田慧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保庆、李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任书民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