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舞民初字第735号 原告:李奎,女,1941年2月3日出生。 被告:田慧平,女,45岁。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保庆、李奎诉被告田慧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保庆、李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任书民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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