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文民一初字第222号 原告杨海滨,男,1971年6月26日出生。 被告张建平,男,1959年5月1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海滨诉被告张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海滨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张建平名下财产,并提供原告杨海滨名下所有的轿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杨海滨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告张建平名下财产; 二、查封原告杨海滨名下所有的轿车一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在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刘亚峰 审 判 员 张启芳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