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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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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海滨诉张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文民一初字第222号 原告杨海滨,男,1971年6月26日出生。 被告张建平,男,1959年5月1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海滨诉被告张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海滨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文民一初字第222号

原告杨海滨,男,1971年6月26日出生。

被告张建平,男,1959年5月1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海滨诉被告张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海滨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张建平名下财产,并提供原告杨海滨名下所有的轿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杨海滨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告张建平名下财产;

二、查封原告杨海滨名下所有的轿车一辆。

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在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刘亚峰

审 判 员  张启芳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