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文民一初字第48号 原告梁书林,男,1975年8月28日出生。 被告安阳韵达快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彰德路与德隆街十字路口向西3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户有全。 被告安阳韵达快运有限公司汤阴分部,住所地汤阴县向阳路与永通路丁字口向东50米路北。 负责人张志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书林诉被告安阳韵达快运有限公司、安阳韵达快运有限公司汤阴分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书林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书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书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梁书林负担。 审 判 员 刘亚峰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