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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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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书林诉安阳韵达快运有限公司、安阳韵达快运有限公司汤阴分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文民一初字第48号 原告梁书林,男,1975年8月28日出生。 被告安阳韵达快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彰德路与德隆街十字路口向西3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户有全。 被告安阳韵达快运有限公司汤阴分部,住所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文民一初字第48号

原告梁书林,男,1975年8月28日出生。

被告安阳韵达快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彰德路与德隆街十字路口向西3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户有全。

被告安阳韵达快运有限公司汤阴分部,住所地汤阴县向阳路与永通路丁字口向东50米路北。

负责人张志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书林诉被告安阳韵达快运有限公司、安阳韵达快运有限公司汤阴分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书林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书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书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梁书林负担。

审 判 员  刘亚峰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