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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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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卫华诉间孙锡宝、孙荣溱、孙晋东、孙佳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556号 原告梁卫华,男。1975年10月21日出生。 被告孙锡宝,男,1927年10月16日出生。 被告孙荣溱,女,1936年10月16日出生。 被告孙晋东(又名孙辉),男,1997年6月30日出生。 被告孙佳琳,女,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556号

原告梁卫华,男。1975年10月21日出生。

被告孙锡宝,男,1927年10月16日出生。

被告孙荣溱,女,1936年10月16日出生。

被告孙晋东(又名孙辉),男,1997年6月30日出生。

被告孙佳琳,女,2011年4月24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晋君清,女,1969年7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卫华诉被告间孙锡宝、孙荣溱、孙晋东、孙佳琳民间借贷纷一案中,原告梁卫华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孙锡宝、孙荣溱、孙晋东、孙佳琳名下财产,并提供梁永庆名下所有的位于文峰区东关街道办事处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梁卫华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告孙锡宝、孙荣溱、孙晋东、孙佳琳名下财产;

二、查封梁永庆名下所有的位于文峰区东关街道办事处房屋一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在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刘亚峰

审 判 员  张启芳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