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文民一初字第37号 原告樊章文,男,1959年8月26日出生。 被告闫建斌,男,1968年6月1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章文诉被告闫建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樊章文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闫建斌名下价值10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马顺方名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樊章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告闫建斌名下价值100万元财产; 二、查封马顺方名下轿车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刘亚峰 审 判 员 张启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王丽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