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文民一初字第856号 原告段志元,男,1976年1月1日出生。 被告王辉,男,1983年11月7日出生。 被告王珊珊,女,1984年11月8日出生。 原告段志元诉王辉、王珊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段志元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辉、王珊珊名下位于安阳市北关区中华路与TD13号路的房产一套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以刘玉明、刘冬花名下位于铁西区的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段志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王辉、王珊珊名下位于安阳市北关区中华路与TD13号路的房产一套; 二、查封刘玉明、刘冬花名下位于铁西区的房产一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刘亚峰 审 判 员 张启芳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