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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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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志元诉王辉、王珊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文民一初字第856号 原告段志元,男,1976年1月1日出生。 被告王辉,男,1983年11月7日出生。 被告王珊珊,女,1984年11月8日出生。 原告段志元诉王辉、王珊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段志元于2014年8月28日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4)文民一初字第856号

原告段志元,男,1976年1月1日出生。

被告王辉,男,1983年11月7日出生。

被告王珊珊,女,1984年11月8日出生。

原告段志元诉王辉、王珊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段志元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辉、王珊珊名下位于安阳市北关区中华路与TD13号路的房产一套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以刘玉明、刘冬花名下位于铁西区的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段志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王辉、王珊珊名下位于安阳市北关区中华路与TD13号路的房产一套;

二、查封刘玉明、刘冬花名下位于铁西区的房产一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刘亚峰

审 判 员  张启芳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