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180号 原告油继生,男,1977年12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凤霞、张静方,河南九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志娟,女,1979年3月13日出生。 被告杨宝辉,男,1976年11月2日出生。 被告崔天贵,男,1956年8月5日出生。 被告王玉英,女,1956年5月25日出生。 原告油继生诉被告崔志娟、杨宝辉、崔天贵、王玉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油继生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崔志娟、杨宝辉名下位于安阳市北关区的房产、被告王玉英名下位于安阳市文峰区甜水井街道办事处、被告杨宝辉名下的汽车和被告崔天贵名下的汽车,并提供油西党、张丽辉名下共同所有的位于安阳市文峰区中华路以西曙光路以东的一套房屋、张晓丽名下所有的位于安阳市北关区一套房屋和油继生名下中国银行的存款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油继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崔志娟、杨宝辉名下位于安阳市北关区的房产; 二、查封被告王玉英名下位于安阳市文峰区甜水井街道办事处的房产; 三、查封被告杨宝辉名下的汽车; 四、查封被告崔天贵名下的汽车; 五、查封油西党、张丽辉名下共同所有的位于安阳市文峰区中华路以西曙光路以东的一套房产; 六、查封张晓丽名下所有的位于安阳市北关区的一套房产; 七、冻结油继生名下中国银行存款。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刘亚峰 审 判 员 张启芳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王丽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