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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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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伟峰诉诉王荣彦、王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454号 原告潘伟峰,男,1975年8月1日出生。 被告王荣彦,男,1957年9月27日出生。 被告王建华,男,1977年8月2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伟峰诉诉被告王荣彦、王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454号

原告潘伟峰,男,1975年8月1日出生。

被告王荣彦,男,1957年9月27日出生。

被告建华,男,1977年8月2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伟峰诉诉被告王荣彦、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法律规定通知原告潘伟峰交纳诉讼费用,原告潘伟峰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亚峰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