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一初字第637-1号 原告潘魁,男,1984年5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君、霍春林,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开发区海河大道东段创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瑞娟,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魁诉被告安阳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魁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保全费1117元,由原告潘魁负担。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刘亚峰 审 判 员 张启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