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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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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洪全诉安阳水务集团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133号 原告杨洪全,男,1960年11月3日出生。 被告安阳水务集团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铁西路南段98号。 法定代表人刘国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晓玲,河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洪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133号

原告杨洪全,男,1960年11月3日出生。

被告安阳水务集团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铁西路南段98号。

法定代表人刘国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晓玲,河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洪全诉被告安阳水务集团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洪全负担。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刘亚峰

审 判 员  张启芳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崔 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