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133号 原告杨洪全,男,1960年11月3日出生。 法定代表人刘国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晓玲,河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洪全诉被告安阳水务集团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洪全负担。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刘亚峰 审 判 员 张启芳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崔 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