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471号 原告杜玉琳,男,1967年7月3日出生。 原告范丽华,女,1971年9月27日出生。 被告徐忠山,男,1965年6月29日出生 被告乔凤华,女,1968年6月18日出生。 被告史小香,女,1991年6月1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玉琳、范丽华诉被告徐忠山、乔凤华、史小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法律规定通知原告杜玉琳、范丽华交纳诉讼费用,原告杜玉琳、范丽华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亚峰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