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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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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玉琳、范丽华诉徐忠山、乔凤华、史小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471号 原告杜玉琳,男,1967年7月3日出生。 原告范丽华,女,1971年9月27日出生。 被告徐忠山,男,1965年6月29日出生 被告乔凤华,女,1968年6月18日出生。 被告史小香,女,1991年6月18日出生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471号

原告杜玉琳,男,1967年7月3日出生。

原告范丽华,女,1971年9月27日出生。

被告徐忠山,男,1965年6月29日出生

被告乔凤华,女,1968年6月18日出生。

被告史小香,女,1991年6月1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玉琳、范丽华诉被告徐忠山、乔凤华、史小香机动车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法律规定通知原告杜玉琳、范丽华纳诉讼费用,原告杜玉琳、范丽华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亚峰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