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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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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鹏诉吴冬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一初字第815号 原告肖鹏,男,1977年2月25日出生。 被告吴冬冬,男,1975年1月1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鹏诉被告吴冬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鹏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一初字第815号

原告肖鹏,男,1977年2月25日出生。

被告冬冬,男,1975年1月1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鹏诉被告冬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鹏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320元,由原告肖鹏负担。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刘亚峰

审 判 员  张启芳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