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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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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信达诉朱文恺名誉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文民一初字第650号 原告苗信达,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 被告朱文恺,女,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苗信达诉被告朱文恺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苗信达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文民一初字第650号

原告苗信达,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

被告朱文恺,女,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苗信达诉被告朱文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苗信达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苗信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李华负担。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刘亚峰

人民陪审员  王丽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