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文民一初字第650号 原告苗信达,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 被告朱文恺,女,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苗信达诉被告朱文恺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苗信达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苗信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李华负担。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刘亚峰 人民陪审员 王丽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