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文民一初字第159号 原告董圣举,男,2002年11月15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董涛,男,1971年8月5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侯琳琳,女,1974年3月6日出生。 被告宋健,男,未成年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圣举诉被告宋健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圣举经本院通知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亚峰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