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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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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圣举诉宋健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文民一初字第159号 原告董圣举,男,2002年11月15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董涛,男,1971年8月5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侯琳琳,女,1974年3月6日出生。 被告宋健,男,未成年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圣举诉被告宋健健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文民一初字第159号

原告董圣举,男,2002年11月15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董涛,男,1971年8月5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侯琳琳,女,1974年3月6日出生。

被告宋健,男,未成年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圣举诉被告宋健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圣举经本院通知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亚峰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