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文民一初字第345号 原告袁末秀,女,1973年6月5日出生。 法定代表人张卫国,职务院长。 委托代理人李海岩,河南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妇幼保健院,住所地安阳市解放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范卫平,职务院长。 委托代理人常晓芳,单位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袁末秀诉被告安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安阳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末秀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及安阳市妇幼保健院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末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末秀撤回对被告安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和安阳市妇幼保健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袁末秀负担。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刘亚峰 审 判 员 张启芳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王丽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