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文民一初字第1073号 原告李华,女,1956年9月14日出生。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开发区银杏大街。 负责人陈静,总经理。 被告孙学军,男,1978年6月5日出生。 被告师保红,女,1989年5月2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华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孙学军、师保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华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华负担。 审 判 员 刘亚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