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107号 原告李毓,男,1986年12月1日出生。 被告冀峰,男,1984年10月26日出生。 被告王婷,女,1986年6月2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毓诉被告冀峰、王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毓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冀峰、王婷名下的财产,并提供齐晓名下所有的车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李毓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告冀峰、王婷名下的财产; 二、查封齐晓名下所有的车辆一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在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刘亚峰 审 判 员 张启芳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