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李毓诉冀峰、王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107号 原告李毓,男,1986年12月1日出生。 被告冀峰,男,1984年10月26日出生。 被告王婷,女,1986年6月2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毓诉被告冀峰、王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毓于2015年2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107号

原告李毓,男,1986年12月1日出生。

被告冀峰,男,1984年10月26日出生。

被告王婷,女,1986年6月2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毓诉被告冀峰、王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毓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冀峰、王婷名下的财产,并提供齐晓名下所有的车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李毓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告冀峰、王婷名下的财产;

二、查封齐晓名下所有的车辆一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在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刘亚峰

审 判 员  张启芳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