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文民一初字第985-1号 原告李毓,男,1986年12月1日出生。 被告蔡文昌,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 被告纪岚,女,1981年11月9日出生。 被告敦利静,女,1980年5月2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毓诉被告蔡文昌、纪岚、敦利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毓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纪岚、敦利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毓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毓撤回对被告纪岚、敦利静的起诉。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刘亚峰 审 判 员 张启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