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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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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毓诉蔡文昌、纪岚、敦利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文民一初字第985-1号 原告李毓,男,1986年12月1日出生。 被告蔡文昌,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 被告纪岚,女,1981年11月9日出生。 被告敦利静,女,1980年5月2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毓诉被告蔡文昌、纪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文民一初字第985-1号

原告李毓,男,1986年12月1日出生。

被告蔡文昌,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

被告纪岚,女,1981年11月9日出生。

被告敦利静,女,1980年5月2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毓诉被告蔡文昌、纪岚、敦利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毓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纪岚、敦利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毓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毓撤回对被告纪岚、敦利静的起诉。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刘亚峰

审 判 员  张启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