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李长流诉翁燕龙、商艳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文民一初字第1155号 原告李长流,男,1955年10月7日出生。 被告翁燕龙(曾用名翁艳龙),男,1976年8月30日出生。 被告商艳阳,女,1974年8月2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流诉被告翁燕龙、商艳阳买卖合同纠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文民一初字第1155号

原告李长流,男,1955年10月7日出生。

被告翁燕龙(曾用名翁艳龙),男,1976年8月30日出生。

被告商艳阳,女,1974年8月2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流诉被告翁燕龙、商艳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长流经本院通知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艳丽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崔 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