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文民一初字第1155号 原告李长流,男,1955年10月7日出生。 被告翁燕龙(曾用名翁艳龙),男,1976年8月30日出生。 被告商艳阳,女,1974年8月2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流诉被告翁燕龙、商艳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长流经本院通知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艳丽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崔 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