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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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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建军诉师保星、张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一初字第898-1号 原告杜建军,男,1972年9月1日出生。 被告师保星,男,1967年1月28日出生。 被告张伏梅,女,1967年7月1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建军诉被告师保星、张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

安阳市文峰区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一初字第898-1号

原告建军,男,1972年9月1日出生。

被告师保星,男,1967年1月28日出生。

被告张伏梅,女,1967年7月1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军诉被告师保星、张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建军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建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建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杜建军负担。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刘亚峰

审 判 员  张启芳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