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一初字第898-1号 被告师保星,男,1967年1月28日出生。 被告张伏梅,女,1967年7月1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建军诉被告师保星、张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建军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建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建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杜建军负担。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刘亚峰 审 判 员 张启芳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