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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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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红妮诉被告李琴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2015)舞民初字第759号 原告:杨某某,女,汉族。 被告:李某某,女,汉族。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杨小霞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被告李某某到

(2015)舞民初字第759号

原告:杨某某,女,汉族。

被告:李某某,女,汉族。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杨小霞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诉称:被告李某某的丈夫李某甲分别于2013年6月1日、2013年8月1日、2013年9月10日分三次借原告现金共计35万元,2013年10月份李某甲患急病去世后,被告李某某继承了李某甲的房产等财产,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要求被告返还借款35万元,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托,现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35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某某辩称:李某甲去世前没有留下一分钱,现在答辩人无力承担李小坤的债务,李小坤打的借条答辩人没有听李某甲说过,不清楚。被告出示的借条上看着像是李某甲的字,但借条答辩人没有见过。李某甲去世后原告给答辩人打电话说李某甲欠原告的钱,说别人给李某甲打借条了。李某甲去世前什么也没有交待,借的钱也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原来家庭生活开支主要是靠李某甲的工资,被告没有工作。

经审理查明:被告丈夫李某甲生前于2013年6月1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内容为:“借条。兹有李某甲借杨某某现金伍万元整(50000)。借款人:李某甲。2013年6月1日”。于2013年8月1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到杨某某现金拾万元整。借款人:李某甲。2013年8月1日”。于2013年9月10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到杨某某现金贰拾万元整(200000)。借款人:李某甲。2013年9月10日”。原告陈述该三笔借款至今未还。被告陈述该借条上看着像是李某甲的字。

被告李某某与借条出具人李某甲为夫妻关系。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经庭审质证的借条、原被告间的电话录音在卷为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李某甲借原告现金350000元,事实清楚,李某甲因病去世,其妻子李某某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辩称李某甲向原告所借款项被告不知情且并未用于家庭生活,认为应认定为李某甲的个人债务,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被告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该三笔债务应视为李某甲与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诉求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杨某某借款3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小霞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