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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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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春花诉被告吴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2015)舞民初字第169号 原告:高某某,女,汉族。 被告:吴某某,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2015)舞民初字第169号

原告:高某某,女,汉族。

被告:吴某某,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250元,由被告吴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杨小霞

审 判 员  田松景

人民陪审员  苗 倩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栗彩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