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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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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善明诉被告赵民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2015)舞民初字第911号 原告:院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国红,河南广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院某某诉被告赵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院某某申请撤回对赵某某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

(2015)舞民初字第911号

原告:院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国红,河南广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院某某诉被告赵某某追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院某某申请撤回对赵某某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院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3元,减半收取531.5元,由原告院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小霞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