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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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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秀花、苗瑞亭诉被告陈卫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2015)舞民初字第218号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 原告:苗某某,男,汉族.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某,男,汉族。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改平,河南银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苗某某诉被告陈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

(2015)舞初字第218号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

原告:苗某某,男,汉族.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某,男,汉族。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改平,河南银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苗某某诉被告陈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苗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9元(变更后的诉讼费,变更前诉讼费692元),减半收取229.5元,由原告李某某、苗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柴耀杰

人民陪审员  苗 倩

代理审判员  安 全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英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