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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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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陶宏远诉被告吴小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2015)舞民初字第481号 原告:陶宏远,男,1977年6月17日出生。 被告:吴小毛,男,30岁。 本院受理的原告陶宏远诉被告吴小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原告诉状上所列的被告送达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经舞钢市公安局朱兰派出所核实,被告不属于该辖区

(2015)舞民初字第481号

原告:陶宏远,男,1977年6月17日出生。

被告:吴小毛,男,30岁。

本院受理的原告宏远被告吴小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原告诉状上所列的被告送达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经舞钢市公安局朱兰派出所核实,被告不属于该辖区常住人口,现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陶宏远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任书民

代理审判员  黄 璜

人民陪审员  周亚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汪世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