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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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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常绿诉被告宋金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2015)舞民初字第363号 原告:叶某某,男,汉族。 被告:宋某某,男,汉族。 原告叶某某诉被告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宋某某经本

(2015)舞民初字第363号

原告:叶某某,男,汉族。

被告:宋某某,男,汉族。

原告叶某某诉被告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叶某某诉称:原告叶某某与被告宋某某是朋友关系,在2013年8月19日先后两次向原告叶某某借款共计2.4万元。时隔半年原告叶某某找被告宋某某催讨欠款,被告宋某某推三阻四以没钱为由拒不归还。故起诉要求宋某某归还欠款2.4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宋某某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9日,被告宋某某分两次借原告叶某某现金共计2.4万元。该款至今未还。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借条等在卷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宋某某借原告现金24000元至今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决如下:

被告宋某某于本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叶某某现金2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小霞

代理审判员  田松景

人民陪审员  苗 倩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安 全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