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舞民初字第935号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 被告:舞钢市铁山乡薄冲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舞钢市铁山乡薄冲村民委员会、舞钢市铁山乡薄冲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组、舞钢市铁山乡薄冲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组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其预交,通知后原告不预交也未申请减、缓、免诉讼费,应当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安 全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