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舞民初字第872-1号 原告:郭广忠,男,1970年3月17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广忠诉被告李慧涛、杨旭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以诉讼中二被告已还款80万元为由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偿还下余23万元欠款。后原告以下余23万元欠款双方已私下协商为由,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广忠撤回对被告李慧涛、杨旭平的起诉。 诉讼费4995元(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2375元、保全费2620元),由原告郭广忠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杨兴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艳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