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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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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代官宏诉被告万利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帝佳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2015)舞民初字第143号 原告:代官宏,男,汉族,1972年11月13日出生。 被告:万利建设有限公司(原为浙江万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新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永杰,男,汉族,1971年3月20日出生。 被告:河南帝佳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2015)舞民初字第143号

原告:代官宏,男,汉族,1972年11月13日出生。

被告万利建设有限公司(原为浙江万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新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永杰,男,汉族,1971年3月20日出生。

被告河南帝佳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志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卿,河南金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代官宏诉被告万利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帝佳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因原告当庭增加诉讼请求,被告要求答辩期,案件延期审理。原告又于2015年3月18日申请增加被告河南帝佳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又于2015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官宏、被告万利建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永杰、被告河南帝佳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卿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代官宏诉称:舞钢市帝佳龙郡项目系河南帝佳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开发商投资开发的一个城中村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开发商),并将该一期工程的四标段发包给被告万利建设有限公司总承包修建,被告万利建设有限公司又将此项目一期四标段中11A、11B、12A三栋楼的外架劳务承包给原告代官宏,于2012年5月28日吕国华以公司(甲方)名义与原告乙方(代官宏)签订了《架子班承包协议书》,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12年6月8日根据发包方(甲方)的进场通知立即将所租用的材料(钢管扣件)运至工地,组织架子班开工搭设11B的基坑围护、防护棚等进场施工,并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按量全部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然而被告方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劳务承包款,至今拖欠工程款507282元,致使原告无法支付民工工资;并且由于被告万利建设有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吕国华因故不在现场而长时间停工加之支付款项不到位,致使工期进度缓慢,造成架子超期13个月多(2013.11.4——2014.11.28),按合同约定应支付原告代官宏的人工费用60000元(12个月×5000元/月=60000元)及其他损失161301元(对外租金损失74248.5元,赔偿87052.5元),综上所述,原告与万利建设有限公司(吕国华)签订了劳务分包协议真实有效,而被告没有提供材料室,更没有按协议履行支付义务,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和擅自使用原告材料等,给原告造成极大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款232507.08元及其利息(从2015年1月21日至付清本金为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息标准计算);被告赔偿原告材料损失费43526.25元;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支付工程款及其它损失652921.98元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1月21日至还款之日的利息。

因河南帝佳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是本案所涉的舞钢市帝佳龙郡项目发包方,在2014年1月18日,发包方载某与万利建设有限公司代表任自力在舞钢市城建局的协调下,已支付原告劳务款35万元;在2014年12月中旬,在舞钢市城建局多次协调下河南帝佳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当面承诺会在2015年2月付给原告劳务款,至今未付,特追加河南帝佳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为被告并由其负连带责任。

万利建设有限公司辩称:1、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2、帝佳龙郡11#A、B楼,在原告提供的证据7中,已明确注明11#A、B楼按合同提早拆架;关于12#A楼,在原告提供证据4中,已注明该楼在2012年12月4日开始算工期,而在证据7中,即2013年11月13日双方已把结算单同账务清单核对完成,说明12#A的架子在结算之前已全部拆除,不然不可能结算核对,所以针对原告诉称我方违约造成架子超期13个月多的问题不存在。3、按合同本项目是包公包料把架子包给原告,而且也有原告自己安排人员看管材料,所以原告的材料进出多少同我方无关,其是否流失也与我方无关。

河南帝佳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佳公司)辩称:1、被告万利建设有限公司擅自将该工程的外墙粉刷工程违法转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原告,帝佳公司对此是不知情的。依据被告万利建设有限公司与帝佳公司于2011年7月26日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第19条第2款“乙方不得将工程挂靠、非法分包、转包。甲方有权在工程进行的任何阶段对承包人的真实性提出质疑,若发现乙方将工程挂靠、非法分包、转包或者变相将工程挂靠、非法分包、转包情形,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的约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被告万利公司违反双方合同约定,将工程违法转包的行为系无效行为,其与原告所签订的《架子班承包协议书》为无效合同。2、帝佳公司并不欠付被告万利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帝佳公司依双方合同约按期向被告万利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到位每期结点的工程款,截止2014年12月份答辩人应支付被告万利公司工程款32280000元,已实际支付33085300元,超支805300元。3、原告在《追加被告申请书》中所述与事实不符。帝佳公司及相关工作人员从未有此承诺,截止2014年12月3日,帝佳公司已超付被告万利建设有限公司805300元的工程款,不可能作出这样不合常理的承诺。4、原告追加帝佳公司承担其劳务款等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依法应予驳回。

经审理查明:河南帝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投资开发舞钢帝佳龙郡I期工程,承包单位系万利建设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万利建设有限公司舞钢帝佳项目部与代官宏签订《架子班承包协议书》,万利建设有限公司以劳务外包形式将舞钢帝佳项目I期四标段中11#A、11#B、12#A三栋楼的外架包工包料给代官宏。万利建设有限公司与代官宏于2012年5月28日签订的《架子班承包协议书》一份,尾部有万利建设有限公司舞钢市帝佳龙郡I期工程项目部印章和其工作人员吕国华签名。该协议书约定:“一、发包方应将施工场地坪整......发包方提供给承包方材料室及工地工棚看管材料和生活用房。二、......每栋楼两层内支模架等材料由承包方负责......。五、本项目按47元/m2结算......。七、付款方式:11+1的小高层主体施工至±0.00以上六层砼结构,付已完成工作量的70%(即47元×70%=32.9元),粉刷至一半时付已完成工作量的80%,外架拆除时付至工作量的90%,其余款项在外架全部拆除时付清。八、11+1层的在10个月内拆除,18+1层的在12个月内拆除,各栋楼工期按内支模钢架管进场之时算起,超出工期的钢管扣件租金由甲方承担,并补偿乙方5000元/月的人工及损失。”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