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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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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刁锡军诉被告漯河市天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舞钢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2014)舞民初字第1032号 原告:刁锡军,男,196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告:漯河市天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舞钢分公司,住舞钢市垭口。 法定代表人:晁书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晓丽,女,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

(2014)舞民初字第1032号

原告刁锡军,男,196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告漯河市天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舞钢分公司,住舞钢市垭口。

法定代表人:晁书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晓丽,女,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东辉,男,197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刁锡军诉被告漯河市天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舞钢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978元,由原告刁锡军承担。

审 判 长  李素丽

审 判 员  蔡卓琳

人民陪审员  张小玉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垒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