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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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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丙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2015)舞民初字第1013号 原告:李某某,女,1978年3月3日生。 被告:李某丙,男,1984年3月3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丙离婚中,原告以愿意再给被告一个机会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

(2015)舞民初字第1013号

原告某某,女,1978年3月3日生。

被告李某丙,男,1984年3月3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被告李某离婚中,原告以愿意再给被告一个机会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告李某丙的起诉。

诉讼费减半征收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安家东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