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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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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2015)舞民初字第674号 原告:李某某,男。 被告:郭某某(又名“郭某甲”),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郭某某(又名“郭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2015)舞民初字第674号

原告某某,男。

被告:郭某某(又名“郭某甲”),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郭某某(又名“郭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诉讼费减半征78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安家东

代理审判员  陈艳艳

人民陪审员  张朝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兴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