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周廷怀诉被告赵许峰、被告赵伦、被告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2015)舞民初字第87号 原告:周某一,男。 委托代理人:张会丽,舞钢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某二,男。 被告:赵某一,男。 被告:赵某二,女。 被告: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 负责人:蔺秋生,职务:总经理; 住

(2015)舞民初字第87号

原告:周某一,男。

委托代理人:张会丽,舞钢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某二,男。

被告:赵某一,男。

被告:赵某二,女。

被告:中国太平财产保险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

负责人:蔺秋生,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

委托代理人:王帅,男,系被告单位职工。

原告周某一诉被告赵某一、被告赵某二、被告中国太平财产保险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会丽、周某二,被告赵某一、被告赵某二、被告太平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一诉称:2014年12月18日19时40分许赵某一驾驶豫DFT785号轿车沿舞钢市迎宾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枣林社区路口路段时,撞住横过道路的原告周某一。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双方对于赔偿事宜未达成调解意见。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9320元,其中医疗费2095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营养费240元、误工费7638元、护理费3819元、交通费300元。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医疗费10000元,下余属于医疗费限额12394由被告赵某一、赵某二连带承担连带承担80%即9915元,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11757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承担21757元。

被告赵某一、赵某二辩称:事故责任不是全在我,事故发生后赵某一给原告支付了4700元医疗费,希望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太平保险辩称:本案是侵权案件,保险公司不是直接侵权人,在本案中不应承担鉴定费、诉讼费等间接费用;愿意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承担合理的赔偿责任。

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8日19时40分许被告赵某一驾驶豫DFT785号轿车沿舞钢市迎宾大道由南向北驶至枣林社区路口路段时,撞住横过道路的原告周某一,造成车辆损坏、周某一受伤的交通事故。

该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赵某一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周某一负事故次要责任。

原告周某一受伤后在舞钢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3天,支付医疗费20954.72元。原告之伤经诊断为右内外踝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并踝关节脱位。医生嘱咐原告术后定期复查,避免早期负重,加强营养,三个月后取关节空心钉。

另查明:被告赵某一与赵某二系夫妻关系,该二被告于事故发生后支付原告方医疗费4700元,原告诉讼请求中扣除了其中700元,下余4000元包含于原告诉讼请求中未扣除。肇事车辆豫DFT785号轿车登记在赵某二名下,在被告太平保险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限为2014年4月17日至2015年4月16日。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各方当庭陈述及原告向本院提交的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舞钢市人民医院入院证、诊断证明书、用药清单、病例、出院证各1份,医疗费发票3份及被告赵某一提交的保险单1份能够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赵某一驾驶豫DFT785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应按责任划分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被告赵某二作为其妻子,应对该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基于该车在被告太平保险投保了交强险,应对被告太平保险在交强险限额内全额对原告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应由二被告按责任划分对原告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原告系步行的行人并对事故负次要责任,被告赵某一驾驶机动车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故应由被告赵某一、赵某二对被告太平保险在保险赔偿限额之外的原告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原告因该事故所受的损失为医疗费2165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90元(30元/天×23天)、营养费230元(10元/天×23天)误工费2915.12元[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416.10元/年/365天×(23天+90天)]、护理费1794.23元(上年度居民服务业年收入28472元/年365天×23天)、交通费300元,合计27583.35元。对原告该损失,应首先由被告太平保险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损失中的医疗费10000元予以赔偿,下余部分17583.35元,应由被告太平保险对其中的误工费2915.12元、护理费1794.23元及交通费300元合计5009.35元予以赔偿,故被告太平保险共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5009.35元。下余损失12574元,应由被告赵某一、赵某二对其中的80%即10059.2元(12574元×80%)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该二被告在事故发生后已向原告支付赔偿款4700元,故被告赵某一、赵某二还须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5359.2元。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因缺乏充足有效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周某一各项损失合计15009.35元;

二、被告赵某一、赵某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周某一各项损失合计5359.2元,被告赵某一、赵某二对以上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周某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87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550元、保全费32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伟军

代理审判员  杨兴华

人民陪审员  张朝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艳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责任编辑:国平